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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应签订何种合同?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5-01 0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些规定表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已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只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退休返聘的情况下,作为一名退休人员接受其他公司的聘用,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因此,在聘用期间,也无法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社保权、最低工资权、经济补偿权、带薪年休假权等。

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与聘用单位签订一份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医疗、劳动待遇、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在聘用期间因相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则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返聘期间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时,一般不能获得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工伤认定的“红线”。根据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可以获得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一是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二是用人单位招用超龄或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三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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